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商品監督管理,進步消防商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法令》等有關法令、行政法規,擬定本規矩。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產、出售、運用消防商品,以及對消防商品質量施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矩。
本規矩所稱消防商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防止、救活救援和火災防護、流亡、逃生的商品。
第三條 消防商品有必要契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有必要契合行業標準。未擬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契合消防安全需求,并契合保證人體安康、人身產業安全的需求和公司標準。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責任對出產、流轉和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施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當地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機關消防安排依照各自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產、流轉和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施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依法施行強迫性商品認證的消防商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安排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迫性需求認證合格后,方可出產、出售、運用。
消防商品認證安排應當將消防商品強迫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
施行強迫性商品認證的消防商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擬定并發布,消防商品認證根本標準、認證規矩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并發布。
第六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法令》的有關規矩,經斷定并尋求公安部消防局定見后,指定從事消防商品強迫性商品認證活動的安排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查看安排、實驗室,并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消防商品認證安排及其作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矩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平地出具認證定論,對認證成果擔任。不得添加、削減、遺失或許改變認證根本標準、認證規矩規矩的程序。
第八條 從事消防商品強迫性商品認證活動的查看安排、實驗室及其作業人員,應當保證查看、檢測成果實在、精確,并對查看、檢測定論擔任。
第九條 新研發的沒有擬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商品,經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技能斷定契合消防安全需求的,方可出產、出售、運用。消防安全需求由公安部擬定。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應當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確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效果的數據和成果的消防商品實驗室資歷或許從事消防商品合格斷定活動的認證安排資歷。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名錄由公安部發布。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分依照各自責任對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進行監督。
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商品認證安排和實驗室管理作業規矩,擬定消防商品技能斷定作業程序和標準。
第十條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應當恪守以下程序:
?。ㄒ唬┩懈度讼蛳郎唐芳寄軘喽ò才盘岢鰰嫱懈?,并供給有關文件材料;
?。ǘ┫郎唐芳寄軘喽ò才乓勒沼嘘P規矩對文件材料進行審閱。
?。ㄈ┪募牧辖泴忛喥鹾闲枨蟮?,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依照消防安全需求和有關規矩,安排施行消防商品型式查驗和工廠查看;
?。ㄋ模┙洈喽ㄒ詾橄郎唐菲鹾舷腊踩枨蟮?,技能斷定安排應當在承受托付之日起九十日內發布消防商品技能斷定證書,并將消防商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以為不契合消防安全需求的,應當書面通知托付人,并說明理由。
消防商品查驗時刻不計入技能斷定時限。
第十一條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及其作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矩展開技能斷定作業,對技能斷定成果擔任。
第十二條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證書有用期為三年。
有用期屆滿,出產者需求繼續出產消防商品的,應當在有用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依照本規矩第十條的規矩,從頭請求消防商品技能斷定證書。
第十三條 在消防商品技能斷定證書有用期內,消防商品的出產條件、查驗手法、出產技能或許技能發生變化,對功能發生嚴重影響的,出產者應當從頭托付消防商品技能斷定。
第十四條 在消防商品技能斷定證書有用期內,有關消防商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施行的,出產者應當保證出產的消防商品契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前款規矩的消防商品被列入強迫性商品認證目錄的,應當依照本規矩施行強迫性商品認證。未列入強迫性商品認證目錄的,在技能斷定證書有用期屆滿后,不再施行技能斷定。
第十五條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應當對其斷定合格的商品施行有用的跟蹤調查,斷定合格的商品不能繼續契合技能斷定需求的,技能斷定安排應當暫停其運用直至吊銷斷定證書,并予發布。
第十六條 經強迫性商品認證合格或許技能斷定合格的消防商品,公安部消防局應當予以發布。
第三章 商品質量責任和責任
第十七條 消防商品出產者應當對其出產的消防商品質量擔任,樹立有用的質量管理體系,堅持消防商品的出產條件,保證商品質量、象征、標識契合有關法令法規和標準需求。不得出產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市場準入資歷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
消防商品出產者應當樹立消防商品出售流向掛號準則,照實記載商品稱號、批次、標準、數量、出售去向等內容。
第十八條 消防商品出售者應當樹立并履行進貨查看查驗準則,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出售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市場準入資歷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
出售者應當采納辦法,堅持出售商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消防商品運用者應當查驗商品合格證明、商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契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商品。
建造工程規劃單位在規劃中選用的消防商品,應當注明商品標準、功能等技能指標,其質量需求應當契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需求選用沒有擬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商品時,應當選用經技能斷定合格的消防商品。
建造工程施工公司應當依照工程規劃需求、施工技能標準、合同的約好和消防商品有關技能標準,對出場的消防商品進行現場查看或許查驗,照實記載進貨來歷、稱號、批次、標準、數量等內容;現場查看或許查驗不合格的,不得裝置?,F場查看記載或許查驗陳述應當存檔備檢。建造工程施工公司應當樹立裝置質量管理準則,嚴格履行有關標準、施工標準和有關需求,保證消防商品的裝置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令、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能標準、消防保養規劃文件和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對建造工程運用的消防商品的質量及其裝置質量施行監督。
機關、集體、公司、工作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時安排對消防設施、器件進行維修保養,保證無缺有用。
第四章 監督查看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質量法》以及有關規矩對出產范疇、流轉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查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對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查看,施行平常監督查看和監督查看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在消防監督查看和建造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作業中,對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進行平常監督查看,依照公安部《消防監督查看規矩》、《建造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矩》履行。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對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查看,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擬定監督查看方案,由縣級以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安排詳細施行。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對運用范疇的消防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查看,應當查看下列內容:
?。ㄒ唬┝腥霃娖刃陨唐氛J證目錄的消防商品是不是具有強迫性商品認證證書,消防維保新研發的沒有擬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商品是不是具有技能斷定證書;
?。ǘ┮勒諒娖刃試覙藴驶蛟S行業標準的規矩,應當進行型式查驗和出廠查驗的消防商品,是不是具有型式查驗合格和出廠查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ㄈ┫郎唐返耐庥^象征、標準型號、布局部件、材料、功能參數、出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等是不是契合有關規矩;
?。ㄋ模┫郎唐返囊δ苁遣皇瞧鹾舷郎唐番F場查看斷定規矩的需求;
?。ㄎ澹┓?、行政法規規矩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施行消防商品質量監督查看時,查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法律身份證件。
施行消防商品質量監督查看應當填寫查看記載,由查看人員、被查看單位管理人員簽名;被查看單位管理人員對查看記載有貳言或許回絕簽名的,查看人員應當在查看記載中注明。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應當依據本規矩和消防商品現場查看斷定規矩,施行現場查看斷定。對現場查看斷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斷定定論送達被查看人。被查看人對消防商品現場查看斷定定論有貳言的,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應當在五日內依照有關規矩將樣品送契合法定條件的商品質量查驗安排進行監督查驗,并自收到查驗成果之日起三日內,將查驗成果奉告被查看人。
查驗抽取的樣品由被查看人無償供應,其數量不得超越查驗的合理需求。查驗費用在規矩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查看人收取。
第二十七條 被查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抽樣送檢的商品查驗成果有貳言的,能夠自收到查驗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施行監督查看的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提出書面復檢請求。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受理復檢請求,應當當場出具受理憑據。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受理復檢請求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備用樣品送檢,自收到復檢成果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檢成果奉告請求人。
復檢請求以一次為限。復檢合格的,費用列入監督查看經費;不合格的,費用由請求人承當。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接到對消防商品質量問題的告發投訴,應當按責任及時依法處置。對不歸于本部分責任規模的,應當及時移送或許書面通報有關部分。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接到對消防商品質量問題的告發投訴,應當及時受理、掛號,并依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置行政案件程序規矩》的有關規矩和本規矩中消防商品質量監督查看程序處置。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對告發投訴的消防商品質量問題進行核對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置。核對、處置狀況應當在三日內奉告告發投訴人;無法奉告的,應當在受理掛號中注明。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發現運用依法應當取得市場準入資歷而未取得準入資歷的消防商品或許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消防維修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等運用范疇消防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責令期限改正。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應當在收到當事人復查請求或許責令期限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查。復查應當填寫記載。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對發現的運用范疇消防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辦,并及時將有關狀況書面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應當對出產者、出售者依法及時查辦。
第三十一條 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機關消防安排應當依照有關規矩,向社會發布消防商品質量監督查看狀況、嚴重消防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自己在承受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和公安機關消防安排依法展開的消防商品質量監督查看時,應當照實供給有關狀況和材料。
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搬運、變賣、藏匿或許損毀被采納強迫辦法的物品,不得回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查看。
第五章 法令責任
第三十三條 出產、出售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的,由質量監督部分或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質量法》的規矩從重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安排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處置:
?。ㄒ唬┙ㄔ靻挝恍枨蠼ㄔ旃こ淌┕す具\用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的;
?。ǘ┙ㄔ旃こ桃巹潌挝贿x用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進行消防規劃的;
?。ㄈ┙ㄔ旃こ淌┕す狙b置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的;
?。ㄋ模┕こ瘫O理單位與建造單位或許建造工程施工公司勾結,招搖撞騙,裝置、運用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的。
第三十五條 消防商品技能斷定安排出具虛偽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安排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處置。
第三十六條 人員密布場所運用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安排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置。
非人員密布場所運用不契合市場準入的消防商品、不合格的消防商品或許國家明令篩選的消防商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安排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場所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場所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及其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商品監督法律,應當嚴格恪守廉政規矩,堅持公平、文明法律,盲目承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指定消防商品的品牌、出售單位,不得參加或許干涉建造工程消防商品的招投標活動,不得承受被查看單位、自己的資產或許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八條 質量監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公安機關消防安排作業人員在消防商品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置。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消防商品目錄由公安部消防局擬定并發布。
第四十一條 消防商品進出口查驗監管,由出入境查驗檢疫部分依照有關規矩履行。
消防商品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督查法令》規矩的特種設備的,還應當恪守特種設備安全督查有關規矩。
第四十二條 本規矩中的“三日”、“五日”是指作業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安排履行本規矩所需求的法令文書款式,由公安部擬定。